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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新国与高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国,高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836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国,男,汉族,1979年9月27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高太生,男,汉族,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茌平县。本案在执行张新国与高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等手续后,后双方自行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茌民一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慈明清审判员  马 伟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