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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崇义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成某与成立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成立政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崇义初字第00142号原告成某。法定代理人成火军,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成小香,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李建纲,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立政,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张小粉,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成某与被告成立政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燕人民陪审员  刘海富人民陪审员  宋兆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二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