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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6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赵为钢与施惠娟、沈庆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6028号原告赵为钢,男,195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XX飞,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惠娟,女,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被告沈庆才,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为钢诉被告施惠娟、沈庆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为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15元,由原告赵为钢承担。审 判 长  王建清代理审判员  韩 杰人民陪审员  陈 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广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