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执异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邵东中驰建材有限公司与邵东县凯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东中驰建材有限公司,邵东县凯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东执异字第22号异议人(申请人执行人)邵东中驰建材有限公司,地址:邵东县周官桥乡桥口村。法定代表人郑和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邵东县凯旋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邵东县界岭乡长塘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陆石荣,系该公司董事长。利害关系人唐细超,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芦茅江煤矿芦茅江居委会三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东中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东县凯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邵东中驰建材有限公司以利害关系人唐细超为被执行人邵东县凯旋科技有限公司承诺履行为��,申请本院追加利害关系人唐细超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邵东中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东县凯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5)邵东执字第413号,执行依据为(2015)邵东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2015年8月14日,利害关系人唐细超向本院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5年8月20日履行该案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邵东县凯旋科技有限公司和唐细超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邵东中驰建材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追加利害关系人唐细超为该案被执行人。以上事实有(2015)邵东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承诺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唐细超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5年8月20日前履行邵东中驰建材有限公司与邵东县凯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邵东县凯旋科技有限公司和唐细超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邵东中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利害关系人唐细超为该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利害关系人唐细超为(2015)邵东执字第413号案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建平审 判 员 彭 卓审 判 员 宁顶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