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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2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周桉银、董晓琼与成都中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桉银,董晓琼,成都中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978号原告周桉银,男,汉族,1960年12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原告董晓琼,女,汉族,1964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若愚,系其二原告女儿。被告成都中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林文清原告周桉银、董晓琼与被告成都中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周桉银、董晓琼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周桉银、董晓琼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桉银、董晓琼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桉银、董晓琼承担。审判长  袁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