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2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周桉银、董晓琼与成都中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桉银,董晓琼,成都中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978号原告周桉银,男,汉族,1960年12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原告董晓琼,女,汉族,1964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若愚,系其二原告女儿。被告成都中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林文清原告周桉银、董晓琼与被告成都中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周桉银、董晓琼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周桉银、董晓琼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桉银、董晓琼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桉银、董晓琼承担。审判长 袁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