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商终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巩天玖与巩向德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商终字第4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巩天玖,无业。委托代理人:徐霞,淄博开发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晓梅,淄博开发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向德,无业。委托代理人:徐宝满,退休干部。上诉人巩天玖因与被上诉人巩向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巩天玖及其委托代理人徐霞、高晓梅,被上诉人巩向德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宝满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382.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鹏审 判 员 边存鑫代理审判员 孟庆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