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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4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四川省嘉丽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与邓文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嘉丽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邓文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4626号原告四川省嘉丽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李进。委托代理人张传禹,男,汉族,1957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被告邓文平,男,汉族,1971年8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嘉丽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邓文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嘉丽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嘉丽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嘉丽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省嘉丽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符荣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栖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