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一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509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代树林,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进辉,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江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桥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代树林、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1989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就确定恋爱关系。1989年12月18日在原资兴市烟坪乡政府登记结婚。1990年4月25日生育大女儿陈某甲,2001年8月8日生育小女儿陈某乙(现读高一)。婚后常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有时被告还对原告大打出手。为改善家庭经济状况,2004年原、被告一同南下广东打工。打工期间,原告要求被告将工资交给原告让两女儿读书,但被告不给。2007年,因种种原因,两人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至今。分居八年间,两女儿的生活、读书大部分都是原告负担,被告根本没有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某辩称,一、原、被告感情并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条件。原告所诉称不符合事实,被告从未殴打过原告;二、女儿的学费大部分是被告承担,被告完全尽到了一个父亲的责任;三、被告也没有嫌弃原告生了两个女儿;四、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是因为原告与他人关系暧昧,被被告现场抓获。被告愿意给原告一个改正的机会,维系家庭的完整;五、原、被告婚后有信用社的贷款及借亲朋好友的钱尚未偿还。经审理查明:1988年10月,原、被告经被告的姨妈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两人感情较好。1989年12月18日,原、被告在资兴市原烟坪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1990年4月25日,原、被告生育大女儿陈某甲(现已成家)。小孩出生后,原、被告因家庭经济问题偶有争吵。2001年8月8日,原、被告生育二女儿陈某乙(现在资兴市市立中学读高一)。为改善家庭经济状况,2004年,原、被告一同外出广州增城务工。一同务工期间,原、被告因经济问题仍常发生争执。2007年始,原、被告分开务工。2013年初,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冲突后,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置办有共同财产,亦无共同的债权债务。庭审过程中,经征询原、被告婚生女孩陈某乙的意见,陈某乙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原告现在每月收入约四千元左右,被告每月收入也是约四千元左右。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予以证明,经审理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关系能否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亦可。但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特别是2013年初夫妻因故发生冲突后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与此同时,对双方婚生小孩陈某乙的抚养,应本着有利于其学习生活、健康成长,妥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双方婚生小孩陈某乙由原告李某某抚养,由被告陈某某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600元,至小孩成年。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在不影响小孩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被告陈某某可以探视陈某乙。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某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江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