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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田运廷、张铁成等与薄英东、田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运廷,张铁成,薄英东,田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田运廷。申请执行人张铁成。被执行人薄英东。被执行人田婕,系薄英东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制作的(2015)冀民三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xx名下银行存款xx元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耿占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