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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商)初字第03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马琳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马琳,新疆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屯混凝土加工分公司,新疆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商)初字第03160-1号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老牛湾村北。法定代表人徐和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林,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马琳,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新疆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屯混凝土加工分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市北屯天山路绿苑小区一层2号。负责人马玉云,经理。被告新疆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市北屯西北路玉云庄二楼。法定代表人马刚玉,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琳、新疆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屯混凝土加工分公司、新疆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新疆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新疆北屯市,属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的管辖范围,且被告财产亦在第十师的管辖范围内,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新疆北屯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与马琳签订的《按揭业务补充协议》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曼重型汽车厂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欧曼重型汽车厂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红螺东路21号,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被告新疆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 昕人民陪审员  许怀友人民陪审员  苏天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