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3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启坚与金启坚、卓永贵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启坚,卓永贵,金玉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3667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军。委托代理人:陈泓晓、赵镇。被告:金启坚。被告:卓永贵。被告:金玉升。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启坚、卓永贵、金玉升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以各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依法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金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胡 梦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