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2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陆犇犇、沈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陆犇犇,沈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2065号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启东市江海中路891号。法定代表人季卫东,主任。被执行人陆犇犇。被执行人沈美。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执行人陆犇犇、沈美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启非诉行审字第023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被执行人应交纳社会抚养费12138元及滞��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启非诉行审字第0234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金 兵执行员 周 杰执行员 朱华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永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