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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5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卢乔龙与上海蚂叶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5818号原告卢乔龙,男,1985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告上海蚂叶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海燕。原告卢乔龙与被告上海蚂叶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经原被告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延长审限一个月。本案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乔龙、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谭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乔龙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9月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汽车内饰装配劳务,有座椅、方向盘等,期限为2014年9月15日至2014年10月30日,费用合计人民币30,000元整,支付方式为:项目完成验收合格,被告收到第三方款项后三个月全部结清。2014年10月16日,原告补签《模型师外派协议书》,对金额和支付方式进行了确认。原告按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对原告的劳务也予以认可,被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原告支付了劳务费20,000元,但对剩余报酬10,000元拒绝支付。据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余款1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被告上海蚂叶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工作只完成了一个阶段,只做了初加工,打磨,装配等工序,后面还有拆装、间隙调整等后期工作没有做,故被告仅支付了前期的20,000元劳务报酬,余款10,000元确实没有支付,且被告也不应支付,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2日,被告(乙方)与案外人上海某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全舱内饰验证模型技术协议书”一份,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N330全舱内饰验证模型技术服务”,即由某某公司委托被告按1:1比例制作一部暂命名为N330型的车辆模型。该协议第二条乙方工作内容为:1、数据处理:含骨架设计,下料图,零件拆件处理等。2、模型制作,不含模型骨架焊接,加工以及模型所有零件的加工包覆。仅完成模型的组装及打磨处理。3、项目管理,乙方负责本项目全程的过程管理,控制。包含人力的安排,资源的合理分配,品质的管控等。该协议第六条工作计划约定,乙方于2014年10月5日完成“内饰样件装配,调整”,于同年10月8日由甲乙双方负责“内饰模型第一阶段评审”,于2014年10月26日由甲乙双方负责“打磨后处理及包覆完成”,于2014年10月30日由甲乙双方负责“内饰模型第二阶段评审(终评)”。协议第十一条约定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甲方于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凭发票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30%即30,000元,于货源地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凭发票支付合同总金额50%即50,000元,客户验收合格后凭发票15人内支付合同总金额20%即20,000元。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为履行合同义务,遂组织项目管理团队,并聘请模型师即原告卢乔龙及工程师韦某共同完成N330型的车辆全舱内饰验证模型。后原告根据被告的派遣,在某某公司提供的场地内操作施工,在完成内饰模型第一阶段评审后,原被告于2014年10月16日补签了一份《模型师外派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派遣日期自2014年9月15日至10月30日,劳动报酬合计总价3万元,支付方式为“项目完成验收合格,收到对方款项后三个月内全部结清”。上述《模型师外派协议书》签订后,被告要求原告继续完成N330型的车辆全舱内饰验证模型的打磨及包覆工程项目,直至该项目完成终评,但原告认为双方协议约定的项目内容其已经完成,遂以全舱内饰验证模型的打磨及包覆系合同外义务为由,向被告提出另行支付报酬的要求,因被告予以拒绝,双方就此产生纠纷。被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原告20,000元,对协议约定的剩余10,000元未支付,原告遂拒绝与被告继续合作,致被告无法向某某公司履行后续合同义务,经协商后被告与某某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终止了“全舱内饰验证模型技术协议书”,双方为此签订合同终止协议,载明:“甲方与乙方原于2014年9月12日签订的N330全舱内饰验证模型技术服务合同,现因项目过程中乙方人员停止制作,使甲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该合同于2014年12月25日予以终止,不再履行,且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互不追究”。至此,某某公司根据与被告的协议约定,已向被告合计支付了项目设计费用80,000元。此后,原告与某某公司另行签订协议,原告遂协同某某公司一起完成了N330全舱内饰验证模型技术的终审评定工作内容,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报酬11,000元。现原告以其诉称的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模型师外派协议书、银行卡明细对账单、全舱内饰验证模型技术协议书、合同终止协议范本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且也未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被告因承接N330全舱内饰验证模型的设计项目,组织项目团队,并聘请原告共同完成项目设计内容,后原告也与被告实际进行了合作,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相应的报酬。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载明的“项目完成验收合格,收到对方款项后三个月内全部结清”的约定,被告的工作内容是否包括完成N330全舱内饰验证模型技术的终审评定。本院认为,被告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第六条工作计划约定包括“打磨后处理及包覆完成”及“内饰模型第二阶段评审(终评)”,根据行业习惯,汽车模型设计工作中第一阶段模型评审及终评所对应的设计任务应当由同一名模型设计师完成,故原被告协议约定的“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应当认定原告的工作内容包括“打磨后处理及包覆完成”及“内饰模型第二阶段评审(终评)”。本案中,原告仅完成了N330汽车模型初评前的设计任务,故被告认为原告的设计工作任务并未全部完成的辩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要求被告全额履行协议约定的支付义务,支付剩余报酬10,000元的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乔龙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乔龙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贵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