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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3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培培与被告王付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73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5年12月2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胡洪强,商丘市梁园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4年4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马传领,商丘市睢阳区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长  郭洪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翔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