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郝昆仑与安丘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初字第57号原告郝昆仑,农民。被告安丘市公安局,住所地安丘经济开发区青云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刘兆泰,局长。委托代理人戴德良,该局官庄派出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胡江宁,该局法制室科长。第三人张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昆仑诉被告安丘市公安局、第三人张入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德军人民陪审员 刘新一人民陪审员 周宗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