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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郝昆仑与安丘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初字第57号原告郝昆仑,农民。被告安丘市公安局,住所地安丘经济开发区青云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刘兆泰,局长。委托代理人戴德良,该局官庄派出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胡江宁,该局法制室科长。第三人张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昆仑诉被告安丘市公安局、第三人张入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德军人民陪审员  刘新一人民陪审员  周宗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