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唐河县金源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河县金源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651号原告(反诉被告)唐河县金源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乐,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穆新岩,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景建超,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天福,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献国,男,生于1969年7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唐河县金源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假日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省建安公司)为��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源假日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建安公司的起诉,被告河南省建安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金源假日公司的反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源假日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被告河南省建安公司申请撤回反诉,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唐河县金源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唐河县金源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804元,由被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孟 晓代理审判员 赵 钧代理审判员 刘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香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