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66-1、4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香支行与梁旭平、官健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4163-1、4165-1、4166-1、416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香支行,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周涛,行长。被执行人:梁旭平,女,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046。被执行人:官健国,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031。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香支行与梁旭平、官健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559、557、556、5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梁旭平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银桦路688号13栋3单元102、104号商铺(权证号码:01002068**),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陈龙飞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郑林瀚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