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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保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东关支行与盖红伟、李中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东关支行,盖红伟,李中飞,临沂市金元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767号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东关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东段。代表人邵翠萍,行长。被告盖红伟,居民。被告李中飞,临沂市金元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临沂市金元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马厂湖镇前桃园村389号。法定代表人李中飞,经理。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3322号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东关支行与被告盖红伟、李中飞、临沂市金元塑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三被告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盖红伟、李中飞、临沂市金元塑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前提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向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