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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诉前调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何建中与韦忠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建中,韦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诉前调第00104号原告:何建中,男,195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告:韦忠义,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何建中诉被告韦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建中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韦忠义的民诉前调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中撤回民诉前调的申请。审判员 陶 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志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