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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林州市人民法院与刘志伟、刘金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市人民法院,刘志伟,刘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759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志伟。被执行人刘金文。林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刘志伟、刘金文罚金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增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峥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