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林州市人民法院与刘志伟、刘金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市人民法院,刘志伟,刘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759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志伟。被执行人刘金文。林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刘志伟、刘金文罚金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增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峥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