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LETHICAMLINE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依民初字第598号原告李某某,现住依兰县。被告LETHICAMLINE(黎氏金玲),居民身份证号:B3924801女,1991年6月17日出生,越南国人,农民,住所地依兰县三道岗镇隆兴村迎春屯。现下落不明。原告李某某诉被告LETHICAMLINE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LETHICAMLINE下落不明,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2013年11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婚后不到5个月时,被告无故离家出走,现已一年有余,原告多方寻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财产,无存款、无债权、无债务。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法庭举示如下证据:证据一、依兰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结婚证2册,证明原、被告为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证明二、依兰县三道岗派出和依兰县三道岗镇龙兴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1份,证明被告LETHICAMLINE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属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被告LETHICAMLINE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收到被告的任何书面答辩材料。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婚初感情尚可,2014年5月10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与与原告联系,现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财产,无存款、无债权、无债务。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案有原告的陈述、原告出示法庭的书证附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少了解,婚后缺乏沟通,婚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未尽做妻子的义务,现原、被告分居已一年有余,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收到其任何书面答辩,可视被告放弃了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某与被告LETHICAMLINE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东航人民陪审员 马德顺人民陪审员 金 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亚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