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苏山峰与董雪燕、陈斌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山峰,董雪燕,陈斌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苏山峰,男,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苏建良,男,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董雪燕,女,住鄄城县。被告陈斌,男,住鄄城县。原告苏山峰诉被告董雪燕、陈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山峰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山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景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