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丁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开其与朱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丁民初字第683号原告李开其。委托代理人唐山,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建明。第三人陈德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其与被告朱建明、第三人陈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开其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李开其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开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57元由原告李开其承担。审判员 陆亚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梦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