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7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昭庆与被执行人沈甸越1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782-1号申请执行人孟昭庆,男,194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沈甸越,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民初字第25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孟昭庆与被执行人沈甸越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沈甸越的银行存款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民初字第2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