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嘉峪关逢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金莲、第三人焦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峪关逢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金莲,焦永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409号原告嘉峪关逢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姚喜珍,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岩,嘉峪关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莲。第三人焦永宏。本院审理的原告嘉峪关逢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金莲、第三人焦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峪关逢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金莲、第三人焦永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峪关逢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金莲、第三人焦永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嘉峪关逢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韩卫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