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灵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鹏与张训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鹏,张训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灵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陈鹏,男,195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西太平街,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5207140014。被执行人;张训翠,女,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北关街,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640327046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灵民一初字第017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训翠与其丈夫黄良忠在灵璧县灵城北关有六间二层楼房一处,房地产权证号第B0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训翠与其丈夫黄良忠在灵璧县灵城北关六间二层楼房一处,房地产权证号第B03**号。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永金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徐 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