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商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吉林名门电力实业集团公司与胡滨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名门电力实业集团公司,胡滨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奉商初字第549号原告:吉林名门电力实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宝平。委托代理人:王氐明。被告:胡滨,职业不详。原告吉林名门电力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名门电力)为与被告胡滨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名门电力的委托代理人王氐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名门电力起诉称:2009年12月18日,原告与宁波凯森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森线缆)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在2010年度内向由原告向凯森线缆供应价值人民币400万元的生产电缆所需的原材料铜线。同时为保证凯森线缆能够给付原告货款,被告胡滨以其所有的位于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的两套房屋(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4060052226、4060052227号)为凯森线缆的给付货款行为提供担保,并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及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长房他证权证字第40253**、4025388号)。2011年10月10日,奉化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凯森线缆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原告已在债权申报期间内申报了债权并得到了管理人的确认,凯森线缆现正在破产期间。基于上述情况,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以其名下的两套房屋(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4060052226、4060052227号)对凯森线缆欠原告的400万元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胡滨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原告名门电力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奉化市人民法院(2011)甬奉商破字第2-1号、第2-3号、第2-18号民事裁定书、(2011)甬奉商破字第2-2号民事决定书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均在(2011)甬奉商破字第2号案卷中),(2013)甬奉商破字第8号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原件在(2013)甬奉商破字第8号案卷中)。用以证明被担保人凯森线缆于2011年10月经奉化市人民法院裁定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历经重整计划后裁定宣告破产的事实;2.收条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向凯森线缆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并提交了相关法律文书的事实;3.凯森线缆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债权人会议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及债权表各一组。用以证明经凯森线缆管理人的审核,被担保人凯森线缆与原告之间存在由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400万元应付货款债务的事实;4.房地产抵押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供货协议、抵押协议各一份、房屋他项权证两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担保人凯森线缆之间存在供货法律关系,存在400万元应付货款的债务,被告胡滨以其所有的两套房产为凯森线缆的该笔400万元应付货款提供了抵押担保的事实。鉴于被告胡滨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2月15日,原告与凯森线缆签订供货协议及抵押协议,就原告向凯森线缆供应价值人民币4000000元的原材料(铜材、铝材)及凯森线缆提供抵押担保等相关事项作出了约定。2009年12月18日,原告与凯森线缆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就上述交易相关事项再次作出约定,并约定于2010年12月25日前付清全部货款。2009年12月20日,原、被告及凯森线缆三方共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以被告胡滨所有的位于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以西、岭东路以北的两套房屋(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4060052227、4060052226号)为凯森线缆欠原告的4000000元货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0年1月19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号为长房他证权证字第40253**、4025388号)。2011年10月10日,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凯森线缆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凯森线缆清算小组为凯森线缆管理人。2011年11月5日,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裁定凯森线缆重整。2012年9月20日,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凯森线缆重整计划,并终止其重整程序。2013年7月1日,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裁定凯森线缆破产。另查明,原告对凯森线缆的上述4000000元债权尚未得到清偿,且原告已向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申报了上述债权。本院认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凯森线缆尚欠原告货款4000000元以及被告胡滨以其所有的两套房产为上述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实现抵押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本案中凯森线缆作为债务人,其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且原告已申报了上述债权,原告能否就上述4000000元债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得到清偿以及清偿的数额尚不明确,因此原告实现抵押权的时间应在凯森线缆破产程序终结之后。被告胡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滨应于宁波凯森线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以其所有的位于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以西、岭东路以北的两套房屋(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4060052227、406005222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偿付原告吉林名门电力实业集团公司在宁波凯森线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债权(债权额为4000000元,扣除破产程序中受偿的部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8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9450元,由被告胡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灵未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江 辉附:一、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申请执行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