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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商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张传来、杨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源商初字第70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驻鲁山路26号。法定代表人耿庆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世国,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传来,农民。被告杨德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诉被告张传来、杨德平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翟所水代理审判员  王东宝人民陪审员  刘成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