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20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邓永华,仙桃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