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调确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谢嘉伟与福建省长天节能照明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嘉伟,福建省长天节能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调确字第393号申请人谢嘉伟。委托代理人郭柳柳,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飞燕,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福建省长天节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区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谭凤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增祥。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谢嘉伟与申请人福建省长天节能照明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朱龙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谢嘉伟与申请人福建省长天节能照明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5年10月22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福建省长天节能照明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10月25日前给付申请人谢嘉伟工资款5832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龙 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飞虹(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