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执民字第1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高郑凤与赖大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郑凤,赖大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1141-1号申请执行人:高郑凤。被执行人:赖大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温泰商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赖大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赖大超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高郑凤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借款50000元自2014年2月7日起算,借款400000元可按其主张的2015年3月23日起算,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但其利率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198元、执行费7645元,但被执行人赖大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赖大超的银行存款536376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53637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