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谭金梅与田国庆、张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311号原告谭金梅,女,1972年10月20日生。被告田国庆,男,1973年9月6日生。被告张爱琴,女,1972年9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金梅与被告田国庆、张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金梅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谭金梅负担;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一十元,退还原告谭金梅。审 判 长 杨景慧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