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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迎执字第0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程桃红与邓梅竹、金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迎执字第00111-1号申请执行人程桃红,女,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邓梅竹,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金艳春,女,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迎民一初字第008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梅竹、金艳春银行存款125577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