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64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雷刚与欧鑫,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459-3号原告:雷刚,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欧鑫,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程娜,女,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雷刚与被告欧鑫、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刚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刚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诉讼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雷刚负担。审判员 王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