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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曹金山等与邓同亮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金山,张德贤,谭娟,曹湘奇,邓同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2108号申请执行人曹金山,男,195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德贤,女,195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谭娟,女,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曹湘奇,男,2012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同亮,男,199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初字第7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满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