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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6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双桥经开区逸仙居茶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桥经开区逸仙居茶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379号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77960-6),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龙华商厦1单元1-3。法定代表人:苟建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小平,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桥经开区逸仙居茶楼,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西湖大道10号附54号。登记经营者:张贻毅,身份信息不详。实际经营者:陈真丽,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双桥经开区逸仙居茶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鸿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熊 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