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3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吴金荣与沈阳市淑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荣,沈阳市淑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3385号原告:吴金荣。委托代理人:王颖,东陵区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市淑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天坛一街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荣与被告沈阳市淑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与另一案件合并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荣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