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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义文与官成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官成富,张义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官成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义文。委托代理人黎明,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官成富因与被上诉人张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红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爱民、代理审判员聂丽华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法律关系错误,致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不能在二审期间进行调解,应予发回重审。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5)鄂伍家岗区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官成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6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朱红洲审 判 员  邓爱民代理审判员  聂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鹏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