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仲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姚立军、陈锡洲与熊小波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立军,陈锡洲,熊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仲保字第00019号申请人:姚立军,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陈锡洲,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熊小波,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姚立军、陈锡洲与被申请人熊小波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财产2200万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熊小波银行账户上存款2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孝荣审判员 胡 霞审判员 王 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