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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45号本院在执行欧颖松申请执行颜济源、刘青梅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颜济源、刘青梅具备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颜济源(男)、刘青梅(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