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旺苍执字第5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成都川西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元市领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川西实业有限公司,广元市领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558-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川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跃中,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元市领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元廷,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广元市领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厂所有的冶炼高炉及其配套设备。二、查封被执行人广元市领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旺苍县嘉川镇庆寨村的工业用地145430.2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旺国用(2011)2209)。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广元市领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使用,但不得变卖、转让、擅自出租、设置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