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谢伟光与李学、沈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伟光,李学,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谢伟光,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委托代理人肖赟,湘潭市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学,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沈静,女,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谢伟光与被执行人李学、沈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提取被执行人李学、沈静的购房补贴款50000元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谢伟光,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肖健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姜震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