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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乐山市市中区宏乐水泥制品厂诉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民初字第397号原告乐山市市中区宏乐水泥制品厂负责人,赵晓英,女。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晓荣,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小清,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宜州市金宜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蔡立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勇,该公司员工。原告乐山市市中区宏乐水泥制品厂诉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成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晓荣、吴小清,被告委托代理人沈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达成购货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人行道预制面砖约1000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27元,预制路缘石约7000米,单价每米7元。原告将成品货包运输到工地现场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连界镇反帝村、先锋村,供货时间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3年5月1日止;同时协议还对付款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原、被告签订上述协议后,原告积极备货,按照被告的计划及时向被告提供了协议约定的货物。另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还另行提供了雨水井圈、井盖、防水篦子若干。至2013年4月中旬,被告就不再向原告提出供货计划,截止2013年4月18日,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182476.38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2476.38元,并支付违约金75676元。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营业执照一份。名称为乐山市市中区宏乐水泥制品厂,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赵晓英。二、购货协议一份。协议甲方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钒资源项目部,协议乙方为乐山市中区宏乐水泥制品厂。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供货人行道预支面砖约1000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27元,预制路缘石约7000米,单价每米7元。乙方将成品货包运输到工地现场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连界镇反帝村、先锋村,供货时间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3年5月1日止;付款方式为乙方开始供货至货款总价为伍万元以上时,超过伍万元以上,甲方按乙方每次到货以现金支付给乙方,余款在乙方供完全部货物后一个星期全部付清。甲乙双方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工程款总额的20%作为违约赔偿金。甲方签字人员为张道建,乙方签字人员为王祥。三、送货单十八份。欲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路缘石、相边石、地砖等货物,货物总价共计182476.38元,送货单中收货人均为彭小波。四、订货协议一份。供方为崇州市元通崇舟铸造厂,需方为宏乐水泥制品厂。需方向供方订购球墨水篦子,数量190,单价290,金额为55100元。备注:货运到威远县连界镇威钢厂区内,每套重量47公斤。五、崇州市元通镇宏伟铸件厂产品发货单一份。收货人是张道建,收货防水篦子17套。六、联系人复印件。张道建为材料员、后勤负责人。电话号码为1399058****,1530905****。彭小波无职务,电话为1399058****。七、收款收据一份。该收款收据有被告公司钒资源项目部的印章,也有彭小波的签名。该收款收据的户名是重庆厦坤公司。八、《威远县钢铁有限公司钒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厂区经纬度及物流通道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威远县钢铁有限公司钒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厂区经纬度及物流通道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安全管理协议书》。被告辩称:1、对购货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为公司没有项目部的公章;2、送货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首先送货单是原告单方面制作的,没有得到我方的认可;其次收货人彭小波不是我们单位的员工;3、联系人复印件,不能证明其目的;4、收款收据不是送货单,不能证明彭小波是我公司的收货人,且该收款收据的户名是重庆厦坤公司,证据来源不清楚。且彭小波的笔记与送货单上不一致;5、对原告提出的违约金要求过高,申请法院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一、乐山市市中区宏乐水泥制品厂是原告赵晓英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是水泥制品加工销售。二、2013年2月28日,原告与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钒资源项目部签订购货协议,工程名称为川威钒资源综合利用厂区经纬度及物流通道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为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连界镇反帝村、先锋村。合同约定原告向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钒资源项目部供货人行道预制面砖约1000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27元,预制路缘石约7000米,单价每米7元。原告将成品货包运输到工地现场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连界镇反帝村、先锋村,供货时间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3年5月1日止。同时约定,甲乙双方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工程款总额的20%作为违约赔偿金。该合同甲方代表签字是张道建,乙方代表是王祥。三、原告提供了送货单十八份、订货协议一份、发货单一份。原告提供的路缘石、球墨水篦子、防水篦子总价共计182476.38元。其中送货单中的收货单位及经手人为彭小波,防水篦子的收货人为张道建。四、2012年6月30日,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钒资源项目部向重庆厦坤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中,收款人位置签字是彭小波。五、2011年4月1日,威远钢铁有限公司与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威远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钒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厂区经纬度及物流通道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是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连界镇反帝村、先锋村。本院认为:一、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问题被告辩称其公司没有项目部的公章。根据原告提供的《威远县钢铁有限公司钒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厂区经纬度及物流通道道路工程施工合同》,能够证明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威远县钢铁有限公司钒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厂区承包了道路施工工程,而且威远钢铁有限公司与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工程名称为威远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钒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厂区经纬度及物流通道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的地点是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连界镇反帝村、先锋村,与原告提供的与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钒资源项目部签订的购货协议所载明的工程名称与工程地点是一致的。其次,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中甲方的名称是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钒资源项目部,签字人员张道建,在合同实际履行的过程中有张道建签字确认的一份收货单,符合法律上关于表现代理的形式;综合上述几点,原告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钒资源项目部之间存在了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辩称其公司没有项目部的公章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二、合同是否实际履行《购货协议》中加盖有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公章,同时原告也提供了运货单等证据证明原告将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运送到被告道路施工的地点,原告提供的收款收据中,有彭小波的签字,同时加盖了被告公司项目部的公章。同时原告提供的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钒资源项目部向重庆厦坤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中也有彭小波的签字,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彭小波系被告公司员工或者授意接收货物的人员,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彭小波和张道建的收货单能够认定原告向被告供货货物总价共计182476.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82476.38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关于违约金的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未按约定给付货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违约金计算过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之规定,可以予以调整,被告在2013年4月18日接受最后一笔货物后,原告就未再向被告供货。原告主张违约金从2013年4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乐山市市中区宏乐水泥制品厂支付货款182476.38元及利息(从2013年4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乐山市市中区宏乐水泥制品厂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用26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成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继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