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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陈金海与江苏海洋航务打捞镇江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海,江苏海洋航务打捞镇江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187号原告:陈金海,男,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委托代理人:王兵,男,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告:江苏海洋航务打捞镇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陈金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海与被告江苏海洋航务打捞镇江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以因与案外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海撤回对被告江苏海洋航务打捞镇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95.50元,由原告陈金海负担。审 判 长  张 亮审 判 员  张建琛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计晓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