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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杭州新宇化工有限公司与浙XX克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新宇化工有限公司,浙XX克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保字第42号申请人:杭州新宇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紫棣。委托代理人:沈宏敏,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XX克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昌锦。申请人杭州新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XX克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XX克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龙港支行账号为35×××10的存款75000元,并已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浙XX克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龙港支行账号为35×××10的存款75000元。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自送达银行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佳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爱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