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励贵生、边玉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励贵生,边玉琴,浙江神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2092号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建斌,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魁,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孙琳伟,该行员工。被告:励贵生,无固定职业。被告:边玉琴,无固定职业。被告:浙江神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临山镇临城村。法定代表人:胡昌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励贵生、边玉琴、浙江神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发出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定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9074元,但其逾期未交纳,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故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梦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邓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