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与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与被,马希平,马长杰,张延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地址威县,法定代表人李军祥。。被执行人马希平,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威县梨园屯镇祝家屯村人,现住本村,证件号码132235197011144813。被执行人马长杰,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威县梨园屯镇祝家屯村人,现住本村,证件号码13223519771123481X。被执行人张延杰,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威县人,现住本村,证件号码132235198212174810。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 马希平、马长杰、张延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威县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威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马希平、马长杰、张延杰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借款本金15000元及相应利息,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希平、马长杰、张延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长杰所有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高凤楼执行员李长青执行员王平二O-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明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