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3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白小明与安荣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小明,安荣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701号原告白小明。被告安荣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小明与被告安荣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小明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小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小明负担。审判员 陈 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令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