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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督字第3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阳信用社对段凤芹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阳信用社,段凤芹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农民督字第3076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阳信用社。负责人:陈占军,主任。被申请人:段凤芹,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段凤芹于2011年6月20日向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阳信用社借款285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6月19日,利率为9.990833‰。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催要,被申请人偿还部分借款,尚欠借款11785.18元及利息。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请求督促被申请人给付借款11785.18元及利息。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段凤芹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阳信用社借款11785.1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还款日至,利率按双方约定利率9.990833‰计算,还款时利随本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受理费3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振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