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3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608号原告:张某某,现住农安县。被告:王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员 顾 平人民陪审员 孙玉会人民陪审员 王业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