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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3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608号原告:张某某,现住农安县。被告:王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员  顾 平人民陪审员  孙玉会人民陪审员  王业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伟 微信公众号“”